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某認證服務有限公司在對172家企業開展認證活動中,因存在減少、遺漏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被處罰款17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12855元。
當事人:上海某認證服務有限公司
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認證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系依法成立的認證機構,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取得了《認證機構批準書》,認證業務范圍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等 6 類管理體系認證,及不動產服務、家庭服務等 17 類服務認證。
現查明,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北京***有限公司等 172 家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中,存在減少、遺漏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且影響了認證結論有效性,共涉及408 張認證證書,違法所得為 212855 元,具體如下:
(一)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北京***有限公司等 3 家企業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中,初次審核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現場審核間隔少于 5 個工作日或多于 60 個工作日,不符合《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3.4.1 規定的“初次認證審核分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現場審核間隔應不少于 5 個工作日且不多于 60 個工作日”的程序要求,發放認證證書 3 張,違法所得 2550 元。
(二)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江西***有限公司等 11 家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中,未配備符合相關能力的審核員組成審核組,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2.2.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則》3.2.2.1 規定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的專業技術領域選擇具備相關能力的審核員組成審核組”的程序要求,共發放認證證書 18 張,違法所得 27650 元。
(三)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上海***有限公司等 142 家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中,當事人審核員在實施遠程審核期間,從事了與審核相沖突的其他事項,無法按照審核計劃規定的“審核持續時間”開展審核工作,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2.3.1 規定的“審核計劃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審核目的、審核準則、審核范圍,現場審核日期和場所,現場審核持續時間,審核組成員”及 4.3.1 規定的“審核組應當按照審核計劃的安排完成審核工作”的程序要求,共計發放認證證書 339 張,違法所得 135600 元。
(四)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克拉瑪依市***有限責任公司等 11 家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中,未保留用于證實審核報告中相關信息的證據,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4.2 及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3.4.2 規定的“認證機構應保留用于證實審核報告中相關信息的證據”的程序要求,共發放認證證書33張,違法所得42000元。
(五)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新疆***有限公司等 5 家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中,未按要求收集并提交 ICT 遠程審核技術文件包完整材料及首末次會議截圖,不符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認證審核活動管理方案》“六/5/3)”和“六/11”及該規則補充要求《遠程審核案卷歸檔要求》第 3.2 項之“采用遠程審核的認證項目,應當對《ICT 基礎設施清單》、《測試會議前的檢查表》、《測試會議檢查表》、《會議規則檢查表》、《遠程審核合作承諾》及《應用 ICT 審核的信息安全和數據保密協議 2020 版》(以上統稱為“ICT 遠程審核技術文件包”)進行歸檔,并對首末次會議進行截圖、歸檔”的程序要求,共發放認證證書 15 張,違法所得 5055 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對當事人及其相關審核員的詢問筆錄、認證檔案、認證規則等證據證明。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總聽告〔2025〕322023000013 號),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間,當事人在對北京***有限公司等 172 家企業開展認證活動中,存在減少、遺漏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涉案認證項目較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涉案金額較大,結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經綜合考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 年11 月 29 日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從重處罰如下:
2.沒收違法所得:212855 元(貳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罰沒款共計:382855 元(叁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