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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6-03 18:16:34 發布人:本站
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202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一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機動車排放檢驗第三方機構)。典型案例如下:
烏魯木齊市某汽車檢測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2日,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天地車人全方位機動車排污監控系統”數據篩查,發現某汽車檢測公司出具的78份合格排放檢驗報告中,不同品牌、型號的車輛CALID碼、CVN碼均一致,且排放檢驗報告出具日期集中在2024年9月至10月,初步認為該檢測站存在弄虛作假嫌疑。執法人員現場調閱該檢測站OBD診斷儀使用記錄及環檢線進口監控視頻,發現在該檢測站院內無M站和汽車修理廠的情況下,2號環檢線內共有23輛車輛短短數分鐘內完成多次OBD檢查,其檢查記錄均不少于2條,最后一次檢查記錄顯示通訊不成功、有故障碼等普遍存在的問題已消除,結果均為合格,且CALID碼、CVN碼均一致。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核查,發現檢驗員吳某、李某對部分機動車開展排放檢驗時,在OBD診斷儀與被檢車輛OBD接口之間違規使用名為“OBDⅡ”的作弊器,模擬虛假合格數據,使故障車輛順利通過OBD檢查,并出具了顯示“合格”的虛假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檢測站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同時,該檢測站使用OBD作弊器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該檢測站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行政機關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規定》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本案的成功查處,充分彰顯了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對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違法行為絕不姑息的堅定態度,以及依法懲治的強大決心,有效震懾了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內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引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一步規范自身從業行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02
烏魯木齊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過濾故障信息出具虛假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2日,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機動車檢測機構進行異常數據篩查分析,發現新疆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平臺上傳的車輛尾氣檢測視頻、檢測過程數據及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中,部分品牌型號、出廠日期各不相同的車輛CALID/CVN號碼均一致。該檢測機構涉嫌“遮蓋”車輛OBD實際故障信息,存在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辦案部門立即啟動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機制,成立聯合調查組,調取該企業自運營以來出具的12000余份合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發現其中928份報告的CALID/CVN號碼一致。經查,該企業總經理通過某線上購物平臺購買了OBD作弊器,交由引車員使用,對部分車輛使用可以清除車輛故障碼的OBD作弊器,讓OBD診斷儀直接讀取OBD作弊器中的信息,用于修改系統內的檢測數據,以提高車輛尾氣檢測通過率,吸引更多車主前往該企業進行車輛排氣污染物檢驗,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查處情況】
該企業偽造機動車排放檢測結果,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同時,該企業使用外接OBD故障碼作弊器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機關移送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規定》相關規定,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2月7日,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發現違法線索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與公安機關高效銜接,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同步開展執法調查與刑事偵查,共同研判案件證據并定性問題。對其檢測過程數據和監控視頻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固定電子證據,逐一對該企業自運營以來全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及時對監控視頻進行數據研判和比對分析,深挖違法犯罪行為,查實大量檢驗報告造假事實,推動案件順利移交,形成了有力震懾。
03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尉犁縣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機動車檢測線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擾檢測設備,將OBD存在故障的車輛代碼進行替換,使其通過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監測報告。通過調閱視頻監控和詢問相關負責人得知,該單位檢測人員多次在對不同車輛尾氣排放檢測過程中使用了黑色電子儀器(刻有“OBDII”字樣),出具的檢測報告中CALID與CVN信息均完全相同。為查明違法事實并防止證據滅失,執法人員隨即對黑色電子儀器(刻有“OBDII”字樣)、檢測報告等涉案物品分別采取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會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通過對比實驗的方式對物證和電子證據進行了確認。經查,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該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對待檢車輛檢測數據進行篡改并出具檢測報告5310份,違法所得高達52.68萬元。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11月15日,巴州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尉犁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過程中。同時巴州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進一步處理。
【啟示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調取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系統原始數據作為關鍵證據,將電子證據與視頻監控相結合,通過篩選原始數據找出存在雷同的CALID代碼,鎖定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并在此基礎上逐一對該單位《在用車數據尾氣排放檢驗(檢測)報告》及監控視頻進行數據研判和比對分析,深挖檢測機構違法犯罪行為,查實大量尾氣排放檢驗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并嚴格落實行刑銜接相關制度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統籌調度,及時鎖定排放檢驗機構涉嫌犯罪的關鍵證據,切實形成生態環境、公安聯合執法強大合力。
0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4日,巴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巴州某機動車檢測服務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排放合格檢驗報告中,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車輛型號、不同發動機型號的車輛OBD讀取出的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和CVN一致的情況,同時查獲OBD作弊器3套。經查,該公司現場負責人私自購買OBD作弊器,并指使環檢人員在機動車進行環檢時使用。該公司2022年11月29日—2024年10月31日期間使用OBD作弊器偽造檢測結果并出具虛假檢測報告4261份。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5年2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經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后,公安機關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啟示意義】
本案中,機動車檢測機構作弊器設備位置隱蔽、固定證據難度大,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依法依規及時固定作弊器、虛假報告等關鍵證據,通過行刑銜接、檢察監督形成執法司法合力,對破壞環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實現“全鏈條閉環打擊”,以零容忍的態度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05
阿克蘇地區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2日,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國家有關柴油車污染物排放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要求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進行檢測,黑煙車抓拍系統視頻監控顯示,該車輛排氣污染物檢測期間有可見煙黑氣排出,但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為合格,符合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合規達標排放的“守門人”,部分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幫助超標車輛實現“假達標”,不僅損害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還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生態環境部門充分運用視頻監控核查、現場調查取證,全面鎖定違法行為,該企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受到了應有的行政處罰,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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